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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贩罂粟增香,食品安全令人忧

发布时间:2019-09-02来源:冠宇仪器

    为吸引回头客,竟然将罂粟壳加工后添加到小吃中。近日,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地一地方小吃“蒸面”店老板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5万元。


2018年8月20日至26日,被告人徐某在经营“蒸面”店过程中,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但为吸引顾客、增加收入,仍用罂粟壳熬制的醋汤、酱油调制蒸面并进行销售。经鉴定,该店调制的醋汤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调制的酱油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综合调料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蒂巴因、可待因。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其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亦属国家管制的毒品,我国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也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

汉滨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和食品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遂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店消费过的顾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饭店赔偿自己遭受到的损失。依据该法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