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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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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11-06来源:冠宇仪器

1、海藻酸钙(又名褐藻酸钙)

(一):海藻酸钙是从海带(Laminaria)、巨藻(Macrocystis)、泡叶藻(Ascophyllum)等褐藻类植物中提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增稠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稠剂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和面包,有利于面筋形成膨松的结构。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2、皂树皮提取物

(一)皂树皮提取物是从皂树的树皮、树干或枝条中提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加拿大卫生部等批准其作为乳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 mg/kg (以皂素计)。

(二)该物质作为乳化剂用于饮料,使饮料稳定均一、不分层、无沉淀。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3、磷酸(湿法)

(一)磷酸(湿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碳酸饮料,调节产品的酸碱度。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4、酒石酸铁

(一) 。酒石酸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抗结剂用于食品中。

(二) 该物质作为抗结剂用于盐及代盐制品,防止存储过程中的受潮结块。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5、茶黄素

(一)茶黄素是从新鲜茶叶或茶多酚中提取。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多种食品类别,减缓食品中油脂氧化,保持产品风味。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6、2(4)-乙基-4(2),6-二甲基二氢-1,3,5-二噻嗪

(一)2(4)-乙基-4(2),6-二甲基二氢-1,3,5-二噻嗪,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7、3-庚基二氢-5-甲基-2(3H)-呋喃酮

(一)3-庚基二氢-5-甲基-2(3H)-呋喃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8、香兰醇

(一)香兰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9、6-[5(6)-癸烯酰氧基]癸酸  

(一)6-[5(6)-癸烯酰氧基]癸酸,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10、葡萄糖基甜菊糖苷

(一)葡萄糖基甜菊糖苷是从甜叶菊叶中提取。欧盟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11、L(+)-酒石酸  

(一)L(+)-酒石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面糊、油炸面制品、固体复合调味料、饮料以及葡萄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糖果(食品类别05.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30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糖果(食品类别05.02),调节水果味糖果的口味。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GB 25545-2010)。

12、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

(一)二甲基二碳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果蔬汁(浆)类饮料、碳酸饮料、茶(类)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抑制酵母菌和霉菌的生长,防止饮料变质。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二甲基二碳酸盐》(GB 1886.68-2015)。

13、二氧化钛

(一)。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果酱、凉果类、话化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胶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装饰糖果、调味糖浆、固体饮料、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GB 25577-2010)。

14、红曲红  

(一)红曲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冷冻饮品、果酱、腌渍的蔬菜、腐乳类、糖果、装饰糖果、方便米面制品、粮食制品馅料、糕点、饼干、熟肉制品、调味糖浆、调味品、饮料、配制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食品类别10.03)和其他蛋制品(食品类别10.04)。日本厚生劳动省、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食品类别10.03)和其他蛋制品(食品类别10.04),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5961-2005)。

15、焦糖色(普通法)  

(一)焦糖色(普通法)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饼干、调理肉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64-2015)。


16、焦亚硫酸钾   

(一)焦亚硫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腌渍的蔬菜、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腐竹类、坚果和籽类罐头、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食用淀粉、饼干、食糖、淀粉糖、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葡萄酒和果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0.7 mg/kg (以二氧化硫计)。

(二)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防腐剂用于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防止酒类产品氧化沉淀和产品褐变。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GB 25570-2010)。

17、焦亚硫酸钠  

(一)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经表面处理的新鲜水果、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腌渍的蔬菜、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腐竹类、坚果和籽类罐头、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食用淀粉、饼干、食糖、淀粉糖、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葡萄酒和果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和大豆蛋白的加工工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护色剂、抗氧化剂或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0.7 mg/kg (以二氧化硫计)。

(二)该物质作为护色剂、抗氧化剂用于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改善产品品质,抑制产品在保质期内的褐变现象;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大豆蛋白的加工工艺,降低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粘度,有利于生产加工。该物质的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86.7-2015)。

18、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一)抗坏血酸棕榈酸酯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即食谷物、方便米面制品、面包、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5.0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25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茶(类)饮料,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高茶多酚的提取。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2011年第8号公告)。

19、可得然胶

(一)可得然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豆腐类、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方便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冻鱼糜制品和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冰淇淋、雪糕类(食品类别03.01)、胶基糖果(食品类别05.02.01)、蛋黄酱、沙拉酱(食品类别12.10.02.01)、植物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2)和其他固体饮料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6.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稳定和凝固剂、增稠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稳定和凝固剂、增稠剂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冰淇淋、雪糕类(食品类别03.01)、胶基糖果(食品类别05.02.01)、蛋黄酱、沙拉酱(食品类别12.10.02.01)、植物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2)和其他固体饮料茶(类)饮料(食品类别14.06.04),改善产品的持水性、稳定性和口感。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可得然胶》(GB 28304-2012)。

20、辣椒红

(一)辣椒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冷冻饮品、腌渍的蔬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粮食制品馅料、糕点、糕点上彩妆、饼干、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冷冻鱼糜制品、调味品、蛋白饮料、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改善产品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34-2015)。

21、辣椒油树脂  

(一)辣椒油树脂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再制干酪、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和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食品类别04.04.01.05)。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豆干再制品和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食品类别04.04.01.05),改善感官质量和口感。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GB 28314-2012)。

22、亮蓝及其铝色淀  

(一)亮蓝及其铝色淀作为食品添加剂,已经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凉果类、装饰性果蔬、腌渍的蔬菜、熟制豆类、加工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即食谷物、调味糖浆、香辛料及粉、香辛料酱、饮料类、配制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糕点上彩装(食品类别07.02.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及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2.5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糕点上彩装(食品类别07.02.04),改善食品的颜色。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亮蓝》(GB 7655.1-2005)或《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GB 7655.2-2005)。

23、木松香甘油酯   

(一)木松香甘油酯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乳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25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乳化剂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有助于在产品包衣上的图像更加清晰、牢固、有光泽。该物质的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中木松香甘油酯的要求。

24、山梨酸钾  

(一)山梨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氢化植物油、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风味冰、冰棍类、果酱、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豆干再制品、胶基糖果、面包、糕点、熟肉制品、肉灌肠类、预制水产品(半成品)、蛋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类、配制酒、葡萄酒和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脂肪含量80%以下的乳化制品(食品类别02.02.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25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脂肪含量80%以下的乳化制品(食品类别02.02.02),抑制油脂产品在运输或放置过程中微生物生长。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39-2015)。

25、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一)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炼乳及其调制产品、冷冻饮品、果酱、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生湿面制品、面包、糕点、饼干、冷冻鱼糜制品、调味品、饮料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在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食品类别09.02.03)中扩大使用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水分保持剂用于食品,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水分保持剂用于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食品类别09.02.03),抑制冷冻鱼糜制品冷冻变性。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GB 29219-2012)或《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GB 7658-2005)。

26、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一)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熟制坚果与籽类、油炸面制品、方便米面制品、月饼、饼干、腌腊肉制品、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糕点(食品类别07.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加拿大卫生部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0.7 mg/kg 。

(二)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糕点(食品类别07.02),延缓糕点中的油脂氧化,保持产品风味。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GB 26403-2011)。

27、植物炭黑   

(一)植物炭黑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冷冻饮品、糖果、糕点和饼干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改善产品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

28、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  

(一)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配制酒的加工工艺和发酵工艺,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茶(类)饮料加工工艺。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等批准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茶(类)饮料,去除茶汤中的杂质。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GB 1886.73-2015)。

29、硅酸钙

(一)硅酸钙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将其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可可制品、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食糖、餐桌甜味料、盐及代盐制品、香辛料及粉、复合调味料和固体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范围扩大到煎炸油加工工艺。日本厚生劳动省、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等批准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煎炸油的处理,去除煎炸油中的杂质。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硅酸钙》(GB 1886.90-2015)。

30、L-苏糖酸镁

(一)镁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一种营养素来源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调制乳粉和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的L-苏糖酸镁是镁的一种化合物来源,用于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食品类别01.03.02)和饮料类(14.01及14.06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4.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作为镁的化合物来源之一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食品类别01.03.02)和饮料类(14.01及14.06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4.0),强化食品中的镁元素。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31、低聚半乳糖

(一)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本次申请的低聚半乳糖为经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生产的β-半乳糖苷酶制得,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类别13.02.01)。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加拿大卫生部等批准其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类别13.02.01),增加产品中低聚糖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32、维生素K2(发酵法)

(一)维生素K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仅限孕产妇用乳粉),本次申请的维生素K2(发酵法)是维生素K的一种化合物来源,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仅限孕产妇用乳粉)(食品类别01.03.02)。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作为营养补充剂用于食品,欧盟委员会批准其作为新食品原料。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仅限孕产妇用乳粉)(食品类别01.03.02),强化食品中的维生素K。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33、左旋肉碱  

(一)左旋肉碱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在调制乳粉、果蔬汁(肉)饮料、含乳饮料、风味饮料和固体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食品类别14.02.03)、含乳饮料(食品类别14.03.01)和风味饮料(包括果味、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食品类别14.04.02.02)扩大使用量。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

(二)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食品类别14.02.03)、含乳饮料(食品类别14.03.01)和风味饮料(包括果味、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等)(食品类别14.04.02.02),强化食品中的左旋肉碱。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GB 17787-1999)。